DB44 801-2010 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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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040 40Z 60廣 東 省 地 方 標 準4/801of 布稿)2010布 2010施廣 東 省 環 境 保 護 廳廣 東 省 質 量 技 術 監 督 局 發布4/801次前言.圍.范性引用文件.語和定義.術內容. 污染源界定與時段劃分 . 排氣筒 放限值 .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度限值 . 控制 放的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 . 排氣筒高度與排放速率要求 .測. 布點 . 采樣和分析 . 監測工況要求 .準實施.(規范性附錄) 控制 放的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 .(資料性附錄) 確定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資料性附錄) 等效排氣筒有關參數計算方法 .(規范性附錄) 監測方法 .4/8
2、01 言本標準規定了家具制造行業生產過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稱)排放濃度限值及排放速率、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監測要求,提出了標準依據 則進行起草。自本標準各時段排放限值實施之日起,替代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7相應的內容。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本標準由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廣東省環境保護職業技術學校、佛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蔡慧華、徐家穎、羅超、鄭麗琴、譚赟華、劉玲英。本標準由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0 年 10 月 22 日批準本標準于 2010 年 10 月 22 日首次發布。4/801 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
3、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廣東省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染排放控制,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促進家具制造行業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4/801 圍本標準規定了廣東省轄區內家具制造行業生產過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控制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家具制造企業 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 放控制。2 規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
4、方法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8581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溶劑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 1 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3 術 語 和 定 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發性有機化合物 01325 準大氣壓下,任何沸點低于或等于 250 的有機化合物,簡稱,壓力為 101325 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6297義 h 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 1 h 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6297義 h 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4/801B 16297義 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
5、視為無組織排放。at 控點(根據 55 確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在任何 1 h 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其表面覆以涂料膜層的過程。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處的高度。6297義 技 術 內 污 染 源 界 定 與 時 段 劃 有源是指本標準實施之日(2010 年 11 月 1 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獲批準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標準實施之日(2010 年 11 月 1 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擴建污染源。有源和新源分時段執行不同的排放限值?,F有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止執行第時段限值,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
6、第時段限值;新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第時段限值。放限值、技術與管理規定未劃分時段的,則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排 氣 筒 放 限 值排氣筒 放限值按表 1 執行。表 1 排氣筒 放限值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m 3)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污染物時段 時段 時段 時段苯 1 1 0 20 1.2 a 0 30 4/801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過 h。無 組 織 排 放 監 控 點 度 限 值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按表 2 執行。表 2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單位:mg/m 3)苯 甲苯 二甲苯 總 控 制 放 的 生 產 工 藝 和 管 理 要 求家 具 制 造 行 業 控 制 放
7、的 生 產 工 藝 和 管 理 要 求 參 見 附 錄 A。排 氣 筒 高 度 與 排 放 速 率 要 氣 筒 高 度 不 應 低 于 15 m 。 排 氣 筒 高 度 必 須 低 于 15 m 時 , 其排放速率標準值按表1所 列 排 放 限 值 的外推法計算結果的50%執行,外推法計算式見本標準附錄B。 氣 筒 高 度 除 須 遵 守 要 求 外 , 還應 高 出 周 圍 200 m 半 徑 范 圍 的 最 高 建筑 5 m 以 上 ,不能 達 到 該 要 求 的 排 氣 筒 , 高 允 許 排 放 速 率 按 表 1 所 列 排 放 限 值的 50%執 行 。涂裝工藝的家具生產企業必須有
8、組織排放含 氣,排氣筒高度不應低于 15 m 。業內有多根排放含 氣的排氣筒的,兩根排放同種污染物(不論其是否由同一生產工藝產生)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并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離排氣筒,且排放同種污染物時,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四根排氣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氣筒的有關參數計算方法見附錄 C。5 監 布 氣筒 測的采樣點數目及采樣點位置的設置應按照 16157 執行。組織排放監控點的數目及點位設置應按照 55 執行。采 樣 和 分 氣筒應設置永久性采樣口,安裝符合 1 要求的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并滿足 16157 規定的采樣條件。氣筒中
9、度限值是指任何 1 h 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可以任何連續 1 h 的采樣獲得濃度值;或在任何 1 h 以等時間間隔采集 3 個以上樣品,并計算平均值。組織排放監控點和參照點的采樣,一般采用連續 1 h 采樣獲得濃度值。于間歇性排放且排放時間小于 1 h ,則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監測,或以等時間間隔采集 3 個以上樣品并計平均值。分析測定應按照表 3 規定執行。表 3 測方法序號 污染物項目 方法名稱 方法來源4/8012 甲苯3 (對、間、鄰)二甲苯4 總 錄 定方法標準暫參考所列方法,待國家發布相應的方法標準并實施后,停止使用。監 測 工 況 要 樣期間的工況應與日常實際運行工況相同。
10、6 標 準 實 施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4/801 A(規范性附錄)控 制 放 的 生 產 工 藝 和 管 理 要 家具生產企業所使用的溶劑型涂料應符合 8581 的規定。使用溶劑型涂料,采用噴涂和刷涂生產工藝的家具企業應安裝有效的 理設施,治理設施應達到設計處理效率;治理設施必須按照生產廠家提供方法進行維護,填寫維護記錄。涂料、有機溶劑等原輔材料應儲存在密封容器中。廢棄的涂料桶、有機溶劑容器桶在移交專門的回收處理機構前,應封蓋存儲。企業經營者應每月記錄使用涂料、稀釋劑、固化劑、清洗劑等原輔材料的名稱、廠家、品牌、型號、購入量、使用量和庫存量等資料。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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