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 配套講稿:
如PPT文件的首頁顯示word圖標,表示該PPT已包含配套word講稿。雙擊word圖標可打開word文檔。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檔作品中含有的國旗、國徽等圖片,僅作為作品整體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設計者僅對作品中獨創性部分享有著作權。
- 關 鍵 詞:
- 烏魯木齊 市鎮 企業職工 基本 養老保險 辦法
- 資源描述:
-
《烏魯木齊市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烏魯木齊市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7頁珍藏版)》請在技術文庫上搜索。
1、分的支出比例關系。具體辦法另定。第二十二條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以及因病或者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并解除保險關系。支付辦法為:1994年9月3第二十一條按本辦法從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支付養老金,應該適當劃分企業繳費劃入部分和個人繳費部第二十條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每年發布一次。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最低標準的,可按最低標準發給。0日前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繳費的職工,繳費每滿一年支付其解除保險關系前12個月平均繳費基數3個月的發。企業自定的養老金計發標準高出本辦法規定的部分,可視經濟承受能力,由企業決定發給。標準工資為基數,按原辦法計算養老金另加35元
2、;本人退休時個人繳費基數高于此計發數額的部分,按40增生活補助費;1994年10月1日以后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繳費的職工,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生活補發標準的按原規定計發標準執行。1993年以后職工退休按原辦法計發退休金,以1992年底的本人助費,并將個人帳戶儲存額全部發給本人。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繳費年限滿10前三年平均繳費基數計發。第十九條職工退休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原規定計月本人平均繳費基數。本人平均繳費基數高于前三年本人平均繳費基數120的,按120計發;低于的,按年以上未到退休年齡(國家規定的病退年齡)的,也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金計
3、發按每提前1年減發2年的發給10的社會性養老金,以后繳費每滿一年加發05。退休時個人繳費基數為退休前12個個人帳戶儲存額120社會性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年限滿10計算。待其達到退休年齡后的次月起按本辦法計發,并將每年調整的養老金累計并入其月養老金數額。以前的不予式為:月基本養老金社會性養老金退休時職工個人繳費基數16本人1994年9月30日前繳費年限補發。第二十三條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儲存額(含利息)依法繼承。退休人0(二)1994年9月30日以前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繳費的職工,其退休后的基本養老金計算公社會統籌并繳費的職工,其退休后的
4、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社會性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員死亡,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余額部分依法繼承。第二十四條獲得自治區級或自治區級以上勞動模范個人繳費時間的不同,基本養老金實行不同的計發辦法:(一)1994年10月1日以后參加養老保險險事業管理處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去世為止。第十八條根據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和稱號的職工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職工,退休后的基本養老金在年度調整養老金比例上,可提高515個百分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滿10年以上的職工,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向市社會養老保點,具體辦法另定。第二十五條本市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制度前,按規定
5、計算的連續工齡(工所留存的周轉金和儲備金。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第十七條符合退休年齡,繳納)按本辦法規定給退休人員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保證數所需的補差;(六)按國家規定作年限),經市勞動局認定后,可視同企業和個人繳費年限。自本市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制度后,凡未按照老金;(四)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或退休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五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繳費年限。復員退休軍人分配到企業工作,其軍齡應視同繳費年限。國性養老金和按本辦法規定由社會統籌基金列支的;(三)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完畢后需繼續支付的基本養險社會統籌基金,其主要列支范圍為:(一)本辦法實
6、施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二)社會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建立了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的,其工作人員流動到企業工作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繳費企業變更手續。第十六條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比例劃入個人帳戶后的余額部分建立基本養老保人帳戶儲存額(含利息)隨其轉入新的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未跨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流動的職工,只需辦理轉移手續;未建立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的,其工作年限經市勞動局認定后可視為繳費年限。第二十六條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第十五條跨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流動的職工,必須辦理個人帳戶轉移手續,個職工退休須經市勞動局審批,并簽發退休證;憑退休證核定的數額領取養老金。第二十七條人帳戶的數額與原個人
7、帳戶儲存額累計計算。職工出國定居的,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儲存額(含利息)戶予以保留,個人帳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職工重新工作后,須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按規定記入個本辦法實施后,每年7月1日,按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4080上調一次養老老金,不能提前支付或挪作他用。第十四條職工因中斷工作而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個人帳條個人帳戶儲存額除本辦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和二十七條規定的用途外,只能用于職工退休后支付個人帳戶養金。調整辦法由市勞動局擬定,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批準后執行。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每年管理處負責記載和管理,儲存額以每年4月1日為時限進行
展開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