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與中小企業促進法
3.2.1 中小企業與中小企業促進法 一、中小企業 1、中小企業的界定 美國:美國沒有中型企業的劃分,只有大企業和小企業的劃分。采用的 是雇員人數單一標準。人數在1499人間的企業都是小企業。雇員人 數在119人間的,是小型小企業;雇員人數在2099人間的,是中型 小企業;雇員人數在100499人間的,是大型小企業。 日本:日本有中型企業的劃分。采用的是分行業的單一企業雇員人數標 準。在工礦業和運輸業等行業中,規定從業人數在300人以下的,即為 中小企業;而在批發業中,則規定人數在100人以下的,均為中小企業 。 加拿大:有中型企業的劃分。采用的是分行業的企業雇員人數或企業營 業額的雙重選擇標準。對于小型企業,它規定:一般情況下,企業雇 員的人數應在50人以下或者銷售收入在500萬加元以下,但制造業的小 型企業則規定另外的標準企業雇員人數在100人以下或者銷售收入 在500萬加元以下;對于中型企業,它又規定:一般情況下,企業雇員 的人數應在50500人之間或者銷售收入在5002000萬加元之間,但 制造業的中型企業則規定另外的標準企業雇員人數在100500人 之間或者銷售收入在5002000萬加元之間。 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界定 確定的依據是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采用的是分行業企業職工 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多重標準。具體界定的行業有:工業企業、 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 2、中小企業的地位和作用 (1)促進經濟增長,保持經濟活力; (2)緩解社會就業壓力; (3)是促進技術創新的重要力量; (4)彌補大企業產品的空檔,為社會提供更多類型的產品與服務,更好 地滿足廣大消費者的多種需求; (5)促進社會的穩定和國民經濟的繁榮。 二、中小企業法 1、概念。中小企業法是調整中小企業與國家及其職能部門之間、 中小企業與其它主體之間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立法。國外中小企業的立法主要集中在促進與保護中小企業發 展方面,以日本最為發達和最為完善。我國主要是產業政策,立法較 少。 三、中小企業促進法 1、主要內容及規制事項:共七章四十五條,內容為總則、資金支 持、創業扶持、技術創新、市場開拓、社會服務、附則。規制的中小 企業事項是:中小企業的概念、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方針政策、政府部 門對中小企業的職責,中小企業合法投資及收益的保護、中小企業市 場行為的禁止情況、中小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中小企業促進法生效 的時間等。 2、主要缺陷:沒有中小企業管理機構的規定,沒有“限制性規范 ”和“義務性規范”行為的法律責任設置,沒有中小企業資金扶持 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法、高新技術中小企業促進法以及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等 配套法律、法規,沒有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關聯關系的定性界定。 end